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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疫期犯罪观察之四妨害传染病防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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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冠疫情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才刚刚显现。在此过程中,整个社会的运转与人们的精神生活都陷入到一种非正常状态。随着疫情缓解,人们面对新冠病毒的慌乱和痛苦,以及由此形成的恐惧和歧视,正在慢慢平息。重新恢复到理性的轨道上,才能够对一些问题进行反思。

北大法学院教授车浩老师的《刑事*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载《法学》年第3期)一文,集中对疫情期间的刑事*策进行了反思与总结。文章认为,通过探究疫情期间不同犯罪的原因,开出宽严有别的刑事*策药方,才能精准化地指引刑法适用。

“北大法律信息网”经车浩老师授权,将此文集结为「疫期犯罪观察」系列四篇文章,陆续推出。本文为该系列第四篇:《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逃避的不是防疫而是歧视》。为便于阅读,脚注从略。全文请参见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学》年第3期。

在疫情出现之初,人们对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和严重性均认识不足,各地大多未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很多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仍然有较多的活动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并与人群接触。在此过程中,引发了病毒大面积传播的现象,一些超级传播者被曝光,引起了公众的恐慌。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出台了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甚至普通的肺炎患者严防死守的各项隔离措施,同时也出现了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传播者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理论和实践上对此均有争议。于是,《惩治意见》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在《惩治意见》中,涉及到三类犯罪主体。其中,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人已经对自身携带病毒及其可传播性有明确认知,在此情况下仍然拒绝或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致使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会有太大疑问。就犯罪成因来看,这种行为既不能归因和归责于社会制度上的缺陷,与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也不具有因为发生在疫情期间而需要在刑事*策上特殊考虑之处。本文主要关心的,是作为普通公民的第三类犯罪人,也是以往的涉疫情司法解释中未出现过的犯罪主体。即除了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人之外,一般的普通公民在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之前,因为各种隐瞒身份或行踪经历,最终导致了其他人被传染或隔离的后果而构成犯罪。行为人对于传播结果是过失,但是对自己的隐瞒或逃避上报信息的行为是故意的。在此,借助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来考察此类人群的行为动因。贝克尔著名的界定强调了贴标签的行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规则、将对这种规则的侵犯规定为越轨,通过将这些规则应用与具体的个人并给他们贴上失败者的标签,创造了越轨行为。因此,越轨并非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本质,而是他人的规则的适用,对‘犯罪人’进行制造的结果。”按照这一理论,越轨行为不是静态的实体,而是社会互动的动态过程不断塑造和再塑造的产物。与其他犯罪学理论最大的不同是,标签理论意味着,某个人并不是因为是犯罪人才被贴上标签,而是因为被贴上标签才成为犯罪人。早期的标签理论家利玛特认为,任何人在其一生,均有过程度轻重不同的偏差行为,行为人未必因此有罪恶感,尚能保持良好的自我概念。这就是原始的偏差行为。但是,一旦此种偏差行为被发现,被加以社会控制,特别是正式的社会控制,行为人立即得到社会减等的标记,不但社会认为其异类,行为人的自我概念也产生戏剧性的变化,而朝着社会认定的标记去走,终致越演越烈,成为更严重的犯罪人。这种越陷越深的自我实现预言,被利玛特称为衍生的偏差行为。从标签理论的这个角度来看,不是犯罪或者犯罪人本身,而是犯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属于犯罪统制机关的人的相关关系,才应该受到重视。与对前面几类犯罪的解释不同,这里并不打算用标签理论来直接解释传播病毒的犯罪行为。因为乍看起来,此类犯罪的确并不是对标签理论合适的举例。在这里想要引申的,仅仅是借助标签理论带给我们的深层启发。那就是一个最初的行为,本身可能既不是善也不是恶而是中性的东西。但是一旦被以某种理由贴上了标签,就成为遭受否定和负面评价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理性人必然会努力避免被贴上标签,逃避那些要给他贴标签的机构、制度和行为。新冠疫情发展至今,很多人开始理性反思,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比病毒更可怕的,是歧视。而这种歧视,正是来自于一种标签效应。疫情初期,由于事态不断蔓延与恶化,带有“湖北”特别是“武汉”标签的人被视作“危险人群”。武汉被封城之后,武汉人包括有武汉旅居史的人在一定程度上都遭到排斥,许多人对“鄂”字避之不及,随着社会对瘟疫恐慌程度的不断增加,在全国快速形成了一种“恐鄂”情绪。除了恐慌,社会情绪中还带有归责的怨恨,认为是武汉把疫情传播到全国。这种情绪蔓延之下,污名的对象从武汉人逐渐扩大到湖北人,以及有武汉旅居史的人,都成为一个个可怕的标签,一旦被贴上,就会引来周遭的恐惧和歧视。▲防疫宣传海报ByAlexSantos标签效应引发的后果,首先体现在那些可能会被贴上标签的人,基于对一系列歧视性后果的担忧和顾虑,必定千方百计地隐瞒与湖北、武汉有关的身份或经历,以躲避可能从天而降的标签。“更多情况则是在外的武汉人和湖北人、甚至疫情期间曾经在武汉逗留的全国其他地方的人,为了避免被社会歧视与排斥而隐匿自己的身份与行为,进而加剧了疫情的扩散。”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就是一起隐瞒武汉旅居史的悲剧。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武汉市返回河北内丘县某村住处。……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故意隐瞒。1月31日6时左右,刘某某出现咳嗽、胸闷症状,梁某医院心病科就诊。就诊期间,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2月4日晚,刘某某因病情加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冠肺炎危重型”死亡。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梁某某仍在隔离观察中。截止2月20日,与新冠肺炎患者刘某某接触的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及内丘县三地密切接触者名、间接接触者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医院、内丘县家乐园超市及内丘县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邢台市桥东区魏某某口腔诊所、靓市区8号楼全部封闭。这个案例中,隐瞒武汉旅居史的当事人,一个已经染病身故,一个被移送审查起诉。他们的隐瞒给很多人带来了隔离的麻烦以及传染风险,但对这个家庭来说,何尝不是一个莫大的悲剧。这一悲剧迫使人们反思:如果换位成当事人,置身于当时将武汉与新冠病毒几乎划上等号的舆论环境中,面对社会中弥散的对于“武汉”的标签化歧视,在自以为不会感染上病毒的情况下,是否还会愿意透露自己的武汉旅居史。在对此类隐瞒身份和经历的行为予以谴责的时候,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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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教授车浩老师的《刑事*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载《法学》年第3期)一文,集中对疫情期间的刑事*策进行了反思与总结。文章认为,通过探究疫情期间不同犯罪的原因,开出宽严有别的刑事*策药方,才能精准化地指引刑法适用。

“北大法律信息网”经车浩老师授权,将此文集结为「疫期犯罪观察」系列四篇文章,陆续推出。本文为该系列第四篇:《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逃避的不是防疫而是歧视》。为便于阅读,脚注从略。全文请参见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学》年第3期。

在疫情出现之初,人们对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和严重性均认识不足,各地大多未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很多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仍然有较多的活动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并与人群接触。在此过程中,引发了病毒大面积传播的现象,一些超级传播者被曝光,引起了公众的恐慌。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出台了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甚至普通的肺炎患者严防死守的各项隔离措施,同时也出现了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传播者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理论和实践上对此均有争议。于是,《惩治意见》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在《惩治意见》中,涉及到三类犯罪主体。其中,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人已经对自身携带病毒及其可传播性有明确认知,在此情况下仍然拒绝或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致使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会有太大疑问。就犯罪成因来看,这种行为既不能归因和归责于社会制度上的缺陷,与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也不具有因为发生在疫情期间而需要在刑事*策上特殊考虑之处。本文主要关心的,是作为普通公民的第三类犯罪人,也是以往的涉疫情司法解释中未出现过的犯罪主体。即除了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人之外,一般的普通公民在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之前,因为各种隐瞒身份或行踪经历,最终导致了其他人被传染或隔离的后果而构成犯罪。行为人对于传播结果是过失,但是对自己的隐瞒或逃避上报信息的行为是故意的。在此,借助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来考察此类人群的行为动因。贝克尔著名的界定强调了贴标签的行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规则、将对这种规则的侵犯规定为越轨,通过将这些规则应用与具体的个人并给他们贴上失败者的标签,创造了越轨行为。因此,越轨并非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本质,而是他人的规则的适用,对‘犯罪人’进行制造的结果。”按照这一理论,越轨行为不是静态的实体,而是社会互动的动态过程不断塑造和再塑造的产物。与其他犯罪学理论最大的不同是,标签理论意味着,某个人并不是因为是犯罪人才被贴上标签,而是因为被贴上标签才成为犯罪人。早期的标签理论家利玛特认为,任何人在其一生,均有过程度轻重不同的偏差行为,行为人未必因此有罪恶感,尚能保持良好的自我概念。这就是原始的偏差行为。但是,一旦此种偏差行为被发现,被加以社会控制,特别是正式的社会控制,行为人立即得到社会减等的标记,不但社会认为其异类,行为人的自我概念也产生戏剧性的变化,而朝着社会认定的标记去走,终致越演越烈,成为更严重的犯罪人。这种越陷越深的自我实现预言,被利玛特称为衍生的偏差行为。从标签理论的这个角度来看,不是犯罪或者犯罪人本身,而是犯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属于犯罪统制机关的人的相关关系,才应该受到重视。与对前面几类犯罪的解释不同,这里并不打算用标签理论来直接解释传播病毒的犯罪行为。因为乍看起来,此类犯罪的确并不是对标签理论合适的举例。在这里想要引申的,仅仅是借助标签理论带给我们的深层启发。那就是一个最初的行为,本身可能既不是善也不是恶而是中性的东西。但是一旦被以某种理由贴上了标签,就成为遭受否定和负面评价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理性人必然会努力避免被贴上标签,逃避那些要给他贴标签的机构、制度和行为。新冠疫情发展至今,很多人开始理性反思,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比病毒更可怕的,是歧视。而这种歧视,正是来自于一种标签效应。疫情初期,由于事态不断蔓延与恶化,带有“湖北”特别是“武汉”标签的人被视作“危险人群”。武汉被封城之后,武汉人包括有武汉旅居史的人在一定程度上都遭到排斥,许多人对“鄂”字避之不及,随着社会对瘟疫恐慌程度的不断增加,在全国快速形成了一种“恐鄂”情绪。除了恐慌,社会情绪中还带有归责的怨恨,认为是武汉把疫情传播到全国。这种情绪蔓延之下,污名的对象从武汉人逐渐扩大到湖北人,以及有武汉旅居史的人,都成为一个个可怕的标签,一旦被贴上,就会引来周遭的恐惧和歧视。▲防疫宣传海报ByAlexSantos标签效应引发的后果,首先体现在那些可能会被贴上标签的人,基于对一系列歧视性后果的担忧和顾虑,必定千方百计地隐瞒与湖北、武汉有关的身份或经历,以躲避可能从天而降的标签。“更多情况则是在外的武汉人和湖北人、甚至疫情期间曾经在武汉逗留的全国其他地方的人,为了避免被社会歧视与排斥而隐匿自己的身份与行为,进而加剧了疫情的扩散。”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就是一起隐瞒武汉旅居史的悲剧。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武汉市返回河北内丘县某村住处。……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故意隐瞒。1月31日6时左右,刘某某出现咳嗽、胸闷症状,梁某医院心病科就诊。就诊期间,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2月4日晚,刘某某因病情加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冠肺炎危重型”死亡。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梁某某仍在隔离观察中。截止2月20日,与新冠肺炎患者刘某某接触的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及内丘县三地密切接触者名、间接接触者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医院、内丘县家乐园超市及内丘县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邢台市桥东区魏某某口腔诊所、靓市区8号楼全部封闭。这个案例中,隐瞒武汉旅居史的当事人,一个已经染病身故,一个被移送审查起诉。他们的隐瞒给很多人带来了隔离的麻烦以及传染风险,但对这个家庭来说,何尝不是一个莫大的悲剧。这一悲剧迫使人们反思:如果换位成当事人,置身于当时将武汉与新冠病毒几乎划上等号的舆论环境中,面对社会中弥散的对于“武汉”的标签化歧视,在自以为不会感染上病毒的情况下,是否还会愿意透露自己的武汉旅居史。在对此类隐瞒身份和经历的行为予以谴责的时候,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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