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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姜振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到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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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年1月1日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重大修改。就疾病婚的效力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把疾病婚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将是否结婚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更能体现法律对缔结婚姻自由的保护。

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中对于“隐瞒重大疾病”要求撤销婚姻这一情形的认定是相当慎重的,因为在除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况外,非患病一方以患病一方所患疾病构成重大疾病且未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的本意是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所以,在审理的时候不仅要审查未如实告知该“重大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婚姻当事人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到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后的家庭生活实际情况、是否生育小孩、婚后生活紧密度等。

笔者通过检索案例以及查看相关的报道,整理了大概有30个左右的案例,其中被支持撤销婚姻的判决不到30%,而这30%的案例中所有的共性有二:

1.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方;

2.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其中被认定为属于撤销事由的“重大疾病”主要是以下两类,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疾病。

二是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不宜结婚的疾病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尿毒症、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等。

最近笔者遇到了一个案子,女方在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相关的“重大疾病”,现在结婚已经三年了,男方这边知晓了,再加上平时感情不和,所以想要提出撤销婚姻,女方过来咨询,交谈中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安抚女方的情绪,最后通过几个例子和分析,算是宽了她的心。

整理后把其中的两个列举出来做下说明。

案例索引:()皖民初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交往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有9年时间,其主要表现为“疑人害己,行为紊乱”。

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曾告知原告“自己有点抑郁,但是已经治疗好了”;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曾告知其“有过心理问题,有过被害妄想症的症状,但已经治好了,和正常人一样”;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行为有异于常人,下巴抖动,靠服用药物才能控制,由于长期服药产生的副作用导致被告部分咀嚼功能丧失;现被告的精神疾病通过周期性注射药物治疗病情稳定,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目前在某某学院从事行*管理工作。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患有的精神分裂症在医学上应认定为重大疾病。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曾告知原告其“有过心理问题,有过被害妄想症的症状,但已经治好了,和正常人一样”,而事实上,被告婚后病情稳定,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可见,原告在婚前是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结合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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