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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就是一辈子民法典规定,这2种情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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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意味着两个人一起组建起家庭,婚姻也意味着陪伴和支持,我们期待的是美好的婚姻,憧憬的是婚后的幸福生活。

但是,当所托非人时,婚姻是否可撤销呢?笔者将通过实际司法案例跟大家解读《民法典》规定的2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01案例一

王云与李风于年3月18日相识,两人恋爱一年多以后,李风多次向王云提出结婚,王云觉得两个人还没有达到结婚的程度,便都没有同意。

多次被拒后,李风情绪有些不稳定,多次到王云工作单位和家中强迫王云和他结婚,并声称如果不结婚,那就大家一起共赴黄泉。

李风的行为让王云很是恐惧,在压力下,年1月18日,两人登记结婚了。婚后,王云拒绝到李风的家中共同生活,李风为此对王云有推搡拉拽的动作,导致王云有轻伤。

王云想到未来漫长的生活,再也无法忍受,遂以其办理婚姻登记是受到李风胁迫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认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具体来说,胁迫是指施加胁迫行为的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

具体到本案来看,王云主观上多次表示不同意登记结婚,但李风以王云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云违背其真实意愿与李风办理了结婚登记,李风的行为构成胁迫。法院判决,撤销王云与李风的婚姻关系。

02案例二

王丽与郭翔经人介绍认识,于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郭翔患有慢性的淋病,一直在慢慢治疗,但心存侥幸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王丽。

婚后,夫妻生活之后王丽与郭翔都出现了症状。王丽以郭翔在办理结婚登记前隐瞒了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认为,民法典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情形无明确规定,参照《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暂缓结婚的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本案中,郭翔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其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王丽,现王丽在法定期间内以郭翔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判决撤销王丽与郭翔的婚姻。

03简法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2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请求撤销婚姻均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即有1年的时效限制,也就是说超出1年后,被告可以以超出法定时效来抗辩,而法院也或将考虑婚姻关系已稳定驳回诉讼请求。

迈入婚姻是人生的一个新的阶段,是一个新的起点,男女双方建立婚姻时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也应该充分披露自身情况让对方能全面考虑。好的婚姻,应该是建立在信任与尊重的基础之上。

当因为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在建立婚姻时并非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当你考虑清楚之后,要及时依据《民法典》赋予的权利自我救济,这,也是拯救自己人生的关键抉择。

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希望各位朋友仅作为了解,永远不需要用上,愿各位朋友都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法律是最后的守护!

(本文人名为化名;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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